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八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增强旅游产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亚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三亚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标准体系,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是三亚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三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参加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旅文、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住建、卫健等部门组成的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设执行副主任1名,由市旅文局抽调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 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实施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住建、卫健等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四)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旅游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地方标准工作;
(五)开展旅游业国际先进标准推广,推动旅游社会团体和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的职责范围确定。对三亚市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组织制定相关市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旅游业团体标准。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市旅游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三亚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市旅游地方标准立项,由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四条 对于三亚市急需和重点的旅游标准项目,由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五条 各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积极配合标准的起草修订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向旅游行业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三)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四)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五)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相关市地方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宣贯实施。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 1.1-2020)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旅游及相关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活动,推荐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升为上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产业升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的研制均属于科技成果,对于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可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三府〔2016〕234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八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建设,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旅游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海南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设及推进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本市旅游企业。
第三条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组织下列工作:
(一)评选“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达标企业”、“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
(二)评选“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
(三)收集新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铜宿级’乡村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等企业的证明材料,并受理各企业奖励申请;
(四)收集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达标企业、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铜宿级’乡村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等企业的材料,并受理各企业奖励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专项新评定资金奖励:
(一)自主申请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达标企业;
(二)通过验收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示范企业;
(三)获得制定旅游地方标准的先进单位;
(四)新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的绿色旅游饭店;
(五)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
(六)新评定为“铜宿级”的乡村民宿;
(七)新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海鲜餐饮商家;
(八)新评定为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
(九)新申请等级提升评定的企业,奖励金额为提升前等级奖励与提升后等级奖励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达标企业、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铜宿级’乡村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可以申请专项复核资金奖励。
第七条 新评定奖励标准:
(一)自主申请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通过验收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获得制定旅游地方标准的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新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的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8万元奖励;
(五)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新评定为“铜宿级”的乡村民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海鲜餐饮商家进行星级评定,当年度申报评定合格后授予商家相应牌匾,次年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拨付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海鲜餐饮商家奖励20万元、四星级海鲜餐饮商家奖励10万元、三星级海鲜餐饮商家奖励5万元;
(八)新评定为三花级、四花级、五花级的婚纱摄影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复核奖励标准:
(一)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三)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银树叶级及以上的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绿色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铜宿级”乡村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六)通过评定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年有效期满后,商家可重新申报复核,复核流程与新评定流程一致,新评定商家享受过财政发放奖励的,复核通过只能享受复核奖励,如出现复核星级调整(升级或降级),只享受相应星级的复核奖励,不再补发新评定奖励。复核通过后给予三星级海鲜餐饮商家1万元奖励、四星级海鲜餐饮商家2万元奖励、五星级海鲜餐饮商家3万元补贴;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相应星级;
(七)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三花级及以上婚纱摄影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申报日回溯三年内未受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情形可豁免),并出具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收据(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申请企业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4.申请企业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同类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同类资金:泛指同一个项目名称的资金奖励,不得出现重复奖励情况)。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规情形的企业,取消其受奖励资格,所受奖励予以追回;对存在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情形的工作人员,将其所截留和挪动的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16〕233号)同时废止。